市場和法治被稱為現代文明的兩大基石。一般認為,市場經濟具有平等性、競爭性、開放性等特征,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效機制。實際上,市場經濟還有法治性特征,法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法律作為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的行為規則,雖然在自然經濟、封建經濟和計劃經濟等經濟形態下也存在,但大體上可以認為:在商品交換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才形成了具有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經濟的市場化要求社會的法治化。也就是說,市場經濟越發達,法治也就越發展。馬克思認為:“先有交易,後來才由交易發展為法制……這種通過交換和在交換中才產生的實際關係,後來獲得了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這深刻說明,法律產生於市場交換的實踐,並隨著市場交換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創新。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覆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市場經濟是法治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對各種社會關係的調整主要依靠血親關係、宗法關係、宗教戒律、傳統習慣和倫理道德,法律主要是維護統治階級權力和社會秩序的工具。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雖然生產社會化程度很高,但沒有獨立的市場主體,政府利用行政權力來管理經濟、配置資源。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商品生產、交換的規模越來越大,交換過程中產生的糾紛超出血親、宗族、倫理道德和行政權力等調整的範圍,就需要有專門的權威的行為規則來約束和規範經濟社會活動,於是,法治真正產生和發展起來。在我國,自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新階段,經濟社會活動法治化快速發展。
  市場經濟的有效有序運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條件。這是因為:
  市場主體地位的確立需要法治。市場經濟要求明確產權、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要求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的市場主體,可以在市場上自主表達經濟利益需求。法治保證市場主體對其合法擁有的物質財富享有支配、使用和處置的權利。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又與平等性相聯繫、相統一。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是交換正常進行的前提,“參加交換的個人就已經默認彼此是平等的個人”,而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是需要法治確認和保障的。
  市場經濟公平競爭規則的形成需要法治。市場經濟是公平競爭的契約經濟,競爭性是市場經濟的特征之一,也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推動力。馬克思說:“社會分工則使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互相獨立,他們不承認任何別的權威,只承認競爭的權威,只承認他們互相利益的壓力加在他們身上的強制”。通過競爭實現優勝劣汰,達到合理配置資源的目的,是市場經濟的特點,也是其優越性之所在。但是,市場主體在競爭中為了追求和實現自身的經濟利益,可能會採取一些不規範的市場行為,如欺詐、虛假廣告、違約、制假售假等,這又會妨礙市場競爭的正常進行,使市場活動陷入混亂無序狀態。只有實行法治,才能形成公平競爭的規則和秩序,才能維護市場交換中的合同和信用關係,才能防止權力對市場的不當干預,保障市場經濟活動正常進行。
  法治是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市場調節存在一定缺陷,有時市場也會失靈。市場機制有效發揮作用離不開政府宏觀調控的正確引導,但實踐證明,如果沒有法治規範,政府的行政行為就有可能形成對市場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把宏觀調控納入法治軌道,有利於提高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
  社會主義法治既要確認市場經濟的公平,又要確認社會主義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的公平,將這兩種公平既區別開來又銜接起來。市場經濟確認每個市場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主張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但市場經濟是在價值規律自發作用下的發展過程,不同市場主體由於占有的資源要素不同,必然形成資本強勢、勞動弱勢,從而產生資本高收入和勞動低收入的懸殊差別和分化。市場經濟不僅承認這種差別,而且會自發地擴大這種差別。也就是說,這種分配差別是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來調整的。這就需要國家依靠法治手段建立公平的社會主義收入分配機制和社會保障制度,自覺調節和縮小收入差距過大的趨勢。(衛興華)  (原標題:法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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